“最佳导游”海螺沟被8人群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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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老幺 发表于 2011-6-30 06: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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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吕老幺 于 2011-6-30 06:35 编辑

2010年成都最佳导游魏导于2011年6月20日在海螺沟风景区被8人群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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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6月20日11:00左右,魏导带团至海螺沟风景区旅游,在从海螺沟3号营地下山缆车上,因座位问题,与当时缆车上的4女1男发生口角(4女1男为同一伙人,当时其5人占据了本来可以坐8人的缆车,魏导要求其让位置时,对方不同意,并恶言相向)。当时4女1男认为人数占优,在缆车上对魏导狠狠扇了两耳光。
  下缆车后,魏导报警,这时对方又冲出3名男士同伙,此时4女4男强行将魏导从缆车中拉出,施以拳打脚踢,造成魏导全身软组织挫伤,颅脑外伤(雅安市人民解放军37医院检测);在此过程中魏导始终未还手(想还手也不行,你想8个人打一个女导游,怎么弄的赢嘛)。
  群殴事件发生后,对方还抢夺魏导导游证件,并扬言“一个初级导游,捏死你分分秒秒的事”“跟我们闹,我们是省暗访组的,随时随地弄死你”。监控录像记录下了全过程,监控录像已被当地警方调取。
  
  在群殴后,当时参与打人的4男4女上车扬长而去(车牌号经魏导回忆为川OV0333、川W*****)
  随后,当地警方在半路上将川OV0333车辆拦下,见是泸定县县委接待办车辆,只进行了简单询问,便将车辆及人员放行。并在魏导入院治疗后4个小时才介入调查情况(正常车程只需半小时,当然我们不排除打人方利用手中的权利妨碍司法部门的介入)。
  魏导在海螺沟摩西镇进行了简单治疗后,已于2011年6月21日转院至雅安市解放军第37医院,截止6月23日,除摩西警方与魏导联系治疗事宜外,当事人未到医院进行探视。

魏导档案:
这么乖巧的一个小女娃子,打人的下得了手哇?
       2010年成都最佳导游魏导于2011年6月20日在海螺沟风景区被8人群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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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6月20日11:00左右,魏导带团至海螺沟风景区旅游,在从海螺沟3号营地下山缆车上,因座位问题,与当时缆车上的4女1男发生口角(4女1男为同一伙人,当时其5人占据了本来可以坐8人的缆车,魏导要求其让位置时,对方不同意,并恶言相向)。当时4女1男认为人数占优,在缆车上对魏导狠狠扇了两耳光。
  下缆车后,魏导报警,这时对方又冲出3名男士同伙,此时4女4男强行将魏导从缆车中拉出,施以拳打脚踢,造成魏导全身软组织挫伤,颅脑外伤(雅安市人民解放军37医院检测);在此过程中魏导始终未还手(想还手也不行,你想8个人打一个女导游,怎么弄的赢嘛)。
  群殴事件发生后,对方还抢夺魏导导游证件,并扬言“一个初级导游,捏死你分分秒秒的事”“跟我们闹,我们是省暗访组的,随时随地弄死你”。监控录像记录下了全过程,监控录像已被当地警方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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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群殴后,当时参与打人的4男4女上车扬长而去(车牌号经魏导回忆为川OV0333、川W*****)
  随后,当地警方在半路上将川OV0333车辆拦下,见是泸定县县委接待办车辆,只进行了简单询问,便将车辆及人员放行。并在魏导入院治疗后4个小时才介入调查情况(正常车程只需半小时,当然我们不排除打人方利用手中的权利妨碍司法部门的介入)。
  魏导在海螺沟摩西镇进行了简单治疗后,已于2011年6月21日转院至雅安市解放军第37医院,截止6月23日,除摩西警方与魏导联系治疗事宜外,当事人未到医院进行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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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导档案:
这么乖巧的一个小女娃子,打人的下得了手哇?

魏涛


朋友您好!我是成都导游魏涛
   

    在成都这座美丽的城市里,从事导游生活5年来,结识了许多来自天南地北的好朋友。最令我难忘的是2008年那年,接待北京海淀区团委去康定三道桥捐资修建希望小学,带领广东东莞市医疗队奔赴汶川救治地震伤员,陪同杭州市政协浏览成都三圣花乡……
    在导游生活的上千个日夜里,虽然曾经收到过无数的掌声、鲜花和表扬,但我最愿意做的还是把我无限的微笑、服务和热情,带给更多的朋友们。让来到成都的朋友们,在我的带领中感触到:成都!不愧为是美女之都!美食之都!休闲之都!我能让朋友们深深的体会到:成都!是一座来了就不想离开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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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县委接待办车辆,特权车,牛牛
2011-6-30 06:36:41
乱世啊。怪不得越来越多的人都以暴制暴了。
2011-6-30 07:51:56
特权捏办法。
2011-6-30 07:56:52
有权
2011-6-30 09:02:54
无语
2011-6-30 09:19:20
群殴事件发生后,对方还抢夺魏导导游证件,并扬言“一个初级导游,捏死你分分秒秒的事”“跟我们闹,我们是省暗访组的,随时随地弄死你”。监控录像记录下了全过程,监控录像已被当地警方调取。
2011-6-30 09:30:17
"强大"天下没有王法了吗?这帮人就是政府的残渣余孽,给政府抹黑!!!极度的破坏政府的形象!!1
2011-6-30 09:53:32
顶起
2011-6-30 11:02:46
把哪八个瓜娃子人肉搜索出来弄死
2011-6-30 22:37:12
应该去搞他,什么人这么牛
2011-7-1 00:44:33
原来是县委的车啊。看看吧,除了暴徒以外,这帮愣家子比暴徒还要暴啊。

木有法子哎,谁叫是当官的啊。

黑暗的中国!
2011-7-1 10:41:46
社会管理阶层,就是牛逼
2011-7-1 10:57:27
2011年6月20日,海螺沟景区发生游客施某、沈某在景区索道下站口殴打乘坐同一索道车厢的导游魏某的治安案件。案件发生后,景区党委、管理局高度重视,由主要领导亲自督办,景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专案组深入案发现场勘查取证。现就调查处理情况作如下通报:

一、 案件发生经过

2011年6月20日10时50分,海螺沟景区公安分局磨西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自称是导游的魏某电话报案,称其在索道缆车上与人发生纠纷,被7、8个人围住打了,打人者已乘坐牌照为川OV0333的丰田越野车下山,要求处理。接警后,景区公安分局庚即组织民警前往案发现场进行调查,在处警途中,办案民警将牌照为川OV0333的丰田越野车在磨西镇天域大道拦截开展调查。同时,与魏某取得联系,魏某称已带游客到了二号营地,下山后立即配合调查,办案民警随即赶往景区内索道案发现场进行取证。下午15时30分许,魏某同行的人与办案民警联系,说魏某带游客到贡嘎神汤温泉,身体不适。办案民警迅速联系车辆将其送往海螺沟景区人民医院诊治,初步诊断魏某身上有几处软组织受伤,作门诊治疗处理。

当晚21时许,魏某亲属赶到海螺沟景区人民医院,要求将魏转至雅安(微博)市进一步检查治疗,办案民警和其亲属沟通后,向景区管理局报告,管理局高度重视,派员协助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并协调行为人代表垫付人民币伍仟元作为治疗费。魏某于6月21日凌晨2时许,从景区人民医院转至雅安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十七医院进行治疗。6月22日,魏某亲属要求行为人前往雅安协商,行为人代表到魏某所住医院看望魏某并表示歉意。魏某一方要求行为人赔偿人民币12万元(有电话录音记录),双方协商解决未果。

二、 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及处理意见

经海螺沟景区公安分局核查:2011年6月20日9时许,施某和沈某等五人自驾车到达海螺沟景区后,由于对景区不熟悉,通过朋友联系,由泸定县接待办正在海螺沟景区接待客人的驾驶川OV0333的司机肖某将施某、沈某等五人所驾的川WF2888(另一辆川W号牌的车辆还在核实过程中)两辆自驾车一同带入景区。10时许,施某、沈某等一行五人与导游魏某计六人共乘同一缆车(缆车载客人数核定为8人)由索道上站至干河坝停车场。魏某一上缆车入座后就在打电话。据施某等报称,通话内容涉及导游在自费项目上的提成,魏某在通话中与通话方产生争执,非常气愤地终止通话。魏在环顾了缆车上的五位乘客后,提出了挪位让座要求。施某等人见魏某佩戴导游证,又在电话中谈及疑似导游提成的话题,且提出让座的语气比较生硬,对魏某的语言和行为心存不快,双方因此发生了口角。当缆车行至索道下站出站口时,沈某将魏某拉下缆车,施某将其推攘至出站口铁架处,用手挥打其脸部,被索道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张某等及时劝阻。施某和沈某等人离开索道乘坐川WF2888和另一辆正在核实中的川W号牌车辆离去(殴打现场的监控录像由景区公安分局提取保存)。

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十七医院对魏某伤情进行诊断:1、疑似脑震荡;2、头部软组织损伤;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患者病情稍有缓解,需进一步住院观察、治疗等,伤情为轻微伤。

调查认定,行为人施某、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景区公安分局于6月30日作出处罚决定,对行为人施某、沈某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处罚。待魏某伤愈后,景区公安分局将对魏某治疗费用及损害赔偿部分依法进行调解。

三、关于网络帖文中反映问题的相关事实澄清

根据景区公安分局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情况(包括魏某在海螺沟景区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十七医院的诊治情况及相关证明),施某、沈某殴打他人一案属治安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施某、沈某违法行为进行了治安处罚,待魏某伤愈出院后,再由景区公安分局采取协商调解方式对魏某治疗费用及损害赔偿部分进行协调处理。魏某现仍在住院治疗期间,相关费用还不能完全确定,单方提出赔偿12万元的要求,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魏某一方刻意掩盖部分事实真相,利用网上发帖的方式来给行为人施某、沈某等施压,以此寻求媒体和舆论支持。

一是网上发帖所称:“4男4女警车乘员在海螺沟群殴一女导游”。根据景区公安分局调取现场监控录像调查取证证实,殴打魏某的当事人只有施某、沈某二人,并非乘坐川OV0333的客人,景区索道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张某都在现场劝阻。

二是施某、沈某二人均不是泸定县接待办接待的客人,是从成都来景区旅游的游客。

四、相关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措施

网络发帖所称的案件经过,同景区公安分局调查取证的证据和实情有明显偏颇,给景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针对魏某一案网上发帖的情况和景区公安分局勘查取证情况,景区党委、管理局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处理,明确了相关工作措施。

一是要求景区公安分局、营销和质量管理处在已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在魏某住院期间至伤愈后,积极做好案件调处工作,坚持依法办案,确保该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

二是景区党委、管理局、公安分局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到泸定县与泸定县委、政府、公安局等通报案情,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特别是对泸定县委办川OV0333的车辆和司机肖某的情况进行了再次核实。

三是鉴于魏某仍在住院治疗,除对施某、沈某已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理外,对魏某的住院诊治费用以及损害赔偿在魏某伤愈出院后作调解处理。

四是景区党委、管理局责成景区公安分局对此案件不管涉及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将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并主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扩大该案件的依法办案、依法处理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五是景区管理局将庚即在海螺沟景区门户网站上及时公布景区公安分局调查处理此案件的翔实情况。
2011-7-3 1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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