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12·25”交通肇事案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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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to 发表于 2011-3-19 11:3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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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3月18日,温州中院对乐清“12·25”交通肇事案件公开宣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费良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0年12月25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费良玉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装载石料的皖K5B323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核载12405KG,超载35020KG,超载率282%)从乐清市虹桥镇湾底村开往乐清市临港开发区围垦工地。当日9时45分许,车辆途经虹南大道蒲岐镇寨桥村路段时,遇行人钱云会在车前方突然从道路右侧向左横穿,被告人费良玉鸣喇叭,向左打方向并紧急刹车,但仍避让不及,车头左侧将钱云会碰倒,左前轮碾压其胸颈部,致钱云会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费良玉指使他人顶替,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经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该交通事故中,被告人费良玉负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钱云会符合遭机动车辆碰撞、碾压致颈部、胸部重度毁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费良玉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亲属获赔105万元,并已履行。
  2011年2月1日,乐清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费良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费良玉不服提起上诉,称其没有逃离现场的逃跑行为,不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改判。
  温州中院二审认为,费良玉虽已现场报警,但其在现场附近打电话指使同车的、已离开现场的黄标自认是肇事司机,并在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时仍隐瞒自己是肇事司机的事实而谎称黄标是肇事司机,其目的就是让黄标顶替自己承担法律责任,费良玉案发后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清楚。且之后在乐清市虹桥交警中队,费良玉确认黄标被公安机关误认为肇事司机后,仍没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而是逃离公安机关;当日下午,费良玉还是没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而是公安机关在掌握费良玉是肇事司机的情况下以肇事车主名义口头传唤费良玉到案,在第一次询问过程中,费良玉仍存侥幸心理,继续隐瞒事实,拒不供认。综上,费良玉交通运输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找人顶替,隐瞒自己是肇事司机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费良玉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找人顶替,严重妨害公安机关的正常侦查活动,且社会影响恶劣,应予酌情从重处罚。原判鉴于费良玉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亲属已获得巨额赔偿等情况,以接近法定最低刑从轻判处。原判量刑适当,依法予以维持。
全部回复(3)
这个是虹桥的事件,终于结束了
2011-3-19 11:34:49
何必呢·
2011-3-19 23:27:27
村长是为了征地的事上访的,征地的是电力公司的,中国电力公司的老大是谁?我想你们应该知道一二了吧
2011-3-25 18: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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