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政发〔200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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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再清 发表于 2009-1-7 17: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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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试行)》(乐政发〔2003〕75号)实施三年多来,总体运行平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乐清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被征地时间在1999年1月1日以后的在册农业人员,列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其中,征地时未达到16周岁劳动年龄段的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国家规定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及精简退职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二、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障和生活补助制度

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做到即征即保。在被征地村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批前,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被征收的土地比例确定参保人数。各被征地村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参保人数,及时确定参保人员名单和缴费档次,经当地乡镇政府审核后,由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审查核定。农用地转用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从土地补偿费和征地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交的参保费用,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扣缴,一次性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保障对象及缴费档次、财政部门提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资金到位确认证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人专户。

对2003年至2006年间被征地的农民,要努力做到应保尽保。村集体和个人没有能力承担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的,由被征地农民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的行政村上报当地乡镇政府审核后,经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批准,可享受50元/月的生活补助金。

对1999年至2002年间被征地的农民,按上述办法审查核定参保对象后,凡年满60周岁的可领取生活补助金50元/月(未满60周岁的,待满60周岁后开始享受),生活补助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村集体和个人有能力承担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的,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但不再享受生活补助金。

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调节基金中列支。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长期稳定运行,建立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缓解政府财政今后的支付压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总额的10%,从土地出让金或当年其他财政资金安排中予以解决。

四、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工作

有关部门应参照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制订相应优惠措施,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再就业。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规划和组织对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所需的培训经费从征地调节基金中调剂,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

五、其他相关政策

被征地的经济困难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难以承担A档(最低档)缴费比例所需资金的,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在双方承担缴费金额之和不少于A档缴费金额(不包括政府出资部分)二分之一的情况下,协商调整各自的应承担缴费金额,政府出资部分仍按A档原比例出资。其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根据A档享受标准的相应比例(指政府出资部分、村集体、个人实际出资部分之和占政府出资部分与A档缴费金额之和的比例)计算。

今后,根据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等因素,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全力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业务量大,各乡镇、部门必须统一认识,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加强领导。有关乡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切实把这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抽调专门人员指导相关村做好政策宣传、调查摸底、人员核准工作,办理有关参保手续,做到全程服务。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除共同做好参保对象的审查核定工作外,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综合管理、业务经办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的核定、参保费用的扣缴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专户管理、保值增值、年度调节基金和风险准备金安排,以及按月按实划拨支付资金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提供二轮土地承包时各被征地村土地及耕地总面积等情况。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村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员名单。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四月十九
全部回复(3)
我们家的地已经被征去了 但是50元一个月 不知道 我爸爸妈妈拿了没有 哎 可能没有打报告吧
2009-1-7 17:56:14
我们家的地已经被征去,以前是50元一年   去年开始100元,  今年还没有拿啊
2009-1-7 18:32:22
2楼说的50一月。3楼说的50一年  差太多了吧!
2009-1-16 14: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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