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现在法庭开始宣判……”9月5日,市人民法院对涉嫌领导、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41名“狼狗队”成员进行宣判。
该刑事判决书长达72页。21个被告人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被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人系累犯,被从重处罚;其中,37人予以数罪并罚。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作案30多起,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
法庭当庭宣判“狼狗队”为首者周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审判长话音未落,被告人却举手大叫了一声:“耶!”毫无悔过之意,法警立即将其喝止。
该团伙中的林某某曾因犯绑架罪、抢劫罪于2007年8月3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此次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该案是我市近年来涉黑人数最多的案件。
宣判结束后,41个被告人被带出法庭,这时一直在庭上安静听法院宣判的家长中起了一阵喧哗,“要听话啊!”家长们的目光随着自家的孩子,大声地吩咐着。而几个被告人却扭头给家长扔下一句话:“给我送点钱!”
几名妇女抹着眼泪走出法庭,庭外正下着雨,家长们聚在台阶上一边等着雨停,一边议论:“年纪最小的才1991年出生,好好的孩子,唉……”“只记得向父母要钱,唉……”又是一声叹息。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市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院提出上诉。 (庄生 岳华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