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村工程被外人承包,清江镇三江村的吴甲、吴乙和黄某心生不满,他们威胁施工方,迫使对方给他们“干股”。拿到“干股”后,他们仍不满足,还要求兑换现金,并以“活埋”相威胁,最终敲诈勒索得到12.3万元。前天,乐清法院一审判决该3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吴甲有期徒刑五年半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吴乙有期徒刑四年半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1年5月,清江镇政府在三江村建工业区,温州市瓯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包了三江组团山坡地道路网建设工程,并与蔡某签订劳动合同。后蔡某与他人对该工程进行施工。
吴甲、吴乙和黄某在当地算得上“村霸”。3人以在该工业区投标中失败亏了钱为由,要求蔡某等人将工程股份分些给他们,否则将会阻拦蔡某施工。迫于无奈,蔡某与吴甲、吴乙和黄某商谈,并让出工程三分之一的干股给他们,以换取该工程的顺利施工。
后黄某等人听说,蔡某等人的工程账目做得很不规范,再加上他们几个人的三分之一股份本来就是干股的形式,没有任何书面凭证,所以黄某等人不放心,要求将他们手中的三分之一干股退掉,让蔡某拿现金折换股份。蔡某不同意。吴甲、吴乙为迫使蔡某同意,就到蔡某的工地上拿走了工程地形图纸,还叫人将蔡某工地的测量仪器拆掉。
还有一次,吴甲、吴乙等人开车将该工程的另一承包人载到三江工业区附近的山上,当着他的面,用铁锹挖坑,吓唬他,如果不将他们的干股换为现金,就将他活埋。
吴甲等人的言行让蔡某等人非常害怕,不得已,他们叫了中间人和吴甲等3人协商。最终,蔡某等人同意给吴甲、吴乙和黄某18万元,分3次付清。开工第一期给他们6万元,3个月后再给6万元,完工后一个月内再给6万元。至案发时,被害人蔡某等人先后被吴甲、吴乙和黄某等人勒索现金1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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