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第一个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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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样板 发表于 2008-3-30 23: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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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国营大荆酿造厂(大荆西二村雁荡山酒厂)申请的“石门潭”商标,经国家工商局批准注册,成为乐清县第一个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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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说不用米能做酒
2008-3-31 08: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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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葡萄不是也可以做酒,用番薯不是也可以做酒。。。。
2008-3-31 09: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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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丫!!你喝过用番薯做的 酒吗???#ii19#
2008-3-31 11:24:12
番薯烧也是大荆西二村雁荡山酒厂的特色产品。
2008-3-31 11:25:14
大荆Da Jing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商标局 更新时间:2006-5-10
 


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温州市浙南商标专利事务所:

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乐清市雁荡山酒厂(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温州市浙南商标专利事务所代理乐清市双雁酒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13期《商标公告》第1739245号“大荆DaJi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创立于50年代的国营酒厂,生产规模堪称当地之首。异议人厂址位于雁荡山旁的“大荆镇”,生产以“石门潭”为商标的“大荆”系列产品,其中生产的“大荆加饭酒”曾荣获“94中国国际饮料及饮料设备展览会金奖”,异议人有证据表明其为“大荆”商标的最早使用人,其“大荆”老酒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只相隔四公里,完全知道异议人“大荆”商标,却在“黄酒”商品上模仿和抄袭并恶意抢注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损害了异议人的声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我局向被异议人代理人温州市浙南商标专利事务所送交本案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日期为2002年12月5日。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异议人代理人应及时通知被异议人并在被异议人代理人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答辩。但被异议人答辩书用EMS特快专递寄出的日期为2003年6月24日,我局收到日期为2003年6月27日。因此,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

被异议商标“大荆DaJi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果子饮料;含水果的酒精饮料;黄酒;料酒;食用酒精”。异议人提供了标有注册商标“石门潭”和“大荆加饭酒”、“大荆老酒汗”、“大荆老酒”、“大荆香醋”、“大荆酱油”、“大荆陈老酒”字样的瓶贴纸或包装袋,异议人生产的“大荆加饭酒”荣获“94中国国际饮料及饮料设备展览会金奖”证书照片,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对其“大荆加饭酒”的《新产品鉴评表》复印件,乐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异议人“大荆老酒”企业标准合格并备案的证明,杭州东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出具的其为异议人印刷石门潭商标“大荆陈老酒、大荆老酒”包装袋证明,乐清市大荆旭东印刷厂出具的其为异议人印刷石门潭商标“大荆老酒汗、大荆加饭酒”品牌的证明,乐清市粮油贸易公司第一经营部、洞头县金鹏酒业商行、乐清市清江水产付食品商店、台州市路桥区新桥综合商店酒业批发商行分别出具的其一直零售异议人石门潭牌“大荆老酒、加饭酒、老酒汗”的证明,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异议人生产的“大荆老酒、大荆加饭酒”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明等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显示异议人生产的酒类商品的包装上同时含有“石门潭及图”注册商标和“大荆”文字,其中“大荆”文字与产品的通用名称连在一起使用。“大荆”作为异议人所在地区的乡镇名称,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酒类商品上使用的“大荆”文字起到了商标的识别作用,而非表明产品的产地。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模仿和抄袭并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大荆”商标缺乏事实根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739245号“大荆DaJing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08-3-31 12:49:22
原帖由 xuyangfeng 于 2008-3-31 11:24 发表
小丫!!你喝过用番薯做的 酒吗???#ii19#

喝过一点点点,我白酒不喝的,胃受不了,太难受了...
2008-3-31 12:58:49

回复 7# 的帖子

味道怎么样??
2008-3-31 13:58:35

回复 6# 的帖子

老马!!你怎么知道那么多东西啊?
2008-3-31 13: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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