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1960年开始实行8小时工作制,至今已历时48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大学副校长姒健敏建议,有必要在劳动法的框架下,建立起按劳动种类分类、按劳动内容分层、按劳动需要分时段、全国统一的6小时工作制。(3月19日《浙江日报》)
三大超前之误
其一,政府的调控能力与劳动的
社会化程度之间存在巨大落差。8小时工作制如今只对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等还有意义,对普遍存在于非国有机构的员工无报酬加班加点现象,劳动法本身与政府执法能力大多鞭长莫及。在如此情形之下推行6小时工作制,岂非“画饼充饥”?
其二,就当前多数单位和员工的生产率,肯定还无法达到姒先生认为的“缩短工时,在不增加人员的条件下,劳动效益将增加25%”的理想状态。例如对一些昼夜不能停摆的企业而言,原来的三班倒要改为四班倒,怎么可能既缩短工时又提高劳动效益呢?
其三,分类、分层、分时段可能无法解决社会服务的衔接问题。比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6小时工作制,而如果其他单位实行错峰上班,那么到机关、事业单位办事的时间段就会被压缩,从而带来一定的不方便。(马龙生)
并非不切实际的空想
6小时工作制并非新提法。2005年6月国务院曾出台意见明确提出将矿工入井时间缩短至8小时之内,并尽快实行四班6小时工作制,以提高矿工保障水平。2006年3月,民盟中央建议在部分部门和行业实行短班多轮工作制,一班工作时间由8小时缩短为6小时,以大幅度增加就业容量,并逐步使短班多轮工作制成为我国的基本劳动制度。事实上,安徽芜湖港早在2005年8月即开始试行6小时工作制,两月后为港口富余人员新增岗位近200个,员工在单位时间内所得的收入提高了,还使员工有更多的业余时间给自己“充电”。
我国目前人均GDP已近2万元人民币,财政年收入已达5万亿元人民币以上,国家财力已经具备了进一步缩短职工劳动时间、提高生活质量的基本条件。面对巨大的就业压力,以短班多轮工作制为核心的6小时工作制不妨一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