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罗宣言

[复制链接]
江再清 发表于 2012-10-4 09: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96 6
罗斯福总统、蒋委员长、邱吉尔首相、偕同各该国军事与外交顾问人员,在北非举行会议,业已完毕,兹发表概括之声明如下:
  三国军事方面人员关于今后对日作战计划,已获得一致意见,我三大盟国决心以不松弛之压力从海陆空各方面加诸残暴之敌人,此项压力已经在增长之中。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2)、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与独立。根据以上所认定之各项目标,并与其他对日作战之联合国(3)目标相一致,我三大盟国将坚忍进行其重大而长期之战争,以获得日本之无条件投降
全部回复(6)
  近年来有部分人士认为,《开罗宣言》在当时只能算是一份“新闻公报”(Press Communique)。开罗会议是三国元首共同讨论未来对日作战的目标,而《开罗宣言》只是将这些“目标”用公报的方式列出来,因此不具法律效力。而对于1945 年7月26日所发表的《波茨坦公告》当中确认开罗宣言的条款,他们则认为其效力远不如经48国所签订的旧金山和约,而旧金山和约并未决定台湾主权归属,因此有了所谓《台湾主权未定论》之说。他们还举出1955年2 月1日英国工党国会议员索连生要求首相依据“四国元首丘吉尔、罗斯福、蒋介石、斯大林共同签字”的开罗宣言,将台湾归还给中华民国,丘吉尔在答复质询时否认《开罗宣言》有此承诺。1955年2月2日纽约时报记者Drew Middleton曾报道此事。2007年2 月22日,日该国会图书馆正式将网页上“开罗宣言经中国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英国首相丘吉尔与美国总统罗斯福署名”的部分文字删除。不过日该国会图书馆仍然不会删除开罗宣言开宗明义就指出的“罗斯福大统领、蒋介石大元帅及丘吉尔总理大臣、与各自的军事与外交顾问,在北非的会议终了,发出如后的声明”等文字。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国务院在1958年指出,“……在1943的开罗会议中,美国、英国和中国公布他们的"意愿"将满洲、台澎归还中国……”,但 “……并无任何条约将台湾的主权转移给中国……” 以及“……现在的状况为,同盟国仍需协议某种协定或条约来定位台湾的地位……”   部分人士质疑开罗宣言,否定的意见目前还未统合,他们的意见分为以下几种:   1. 世界上根本没有《开罗宣言》这项文件。   2. 有《开罗宣言》,但是没有文件原件。  开罗宣言文件
  3.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但没有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   4.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但无人签名。   5.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虽无人签名但经中美英官方确认,但只是新闻公报没有效力。   6.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虽无人签名但经中美英官方确 认,虽然公报也有效力,但只对中美英有效力,对日本没有效力。   7.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虽无人签名但经中美英官方确认,也经日本官方确认,但没有法律效果。   8.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虽无人签名但经中美英官方确认,也经日本官方确认,也经日本降书等文件确认而有法律效果,但台湾地位要以后续的和约为准。   9.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虽无人签名,但经中美英官方确认,也经日本官方确认,也经日本降书等文件确认而有法律效果,虽然中日和约明定台湾人皆属中华民国国民,中华民国有效控制台湾故台湾为中华民国领土,但要以中华民国没签的旧金山和约为准。主张:日该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台湾主权未定论)   10.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虽无人签名但经中美英官方确认,也经日本官方确认,也经日本降书等文件确认而有法律效果,中华民国无人签署旧金山和约,中日和约明定台湾人皆属中华民国国民,但台湾早已独立自主,目前宪法称为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不隶属。(民进党台湾前途决议文)   伪造观点:   1. 不是宣言:新闻公报有“满洲、台湾、澎湖归还中华民国”字样。但新闻公报的标题只是新闻公报不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要实施的是开罗宣言不是新闻公报。   2. 无人签字:新闻公报原稿上罗斯福、丘吉尔、蒋介石无一人签字。   3. 与会者不在场:新闻公报原稿没有发布的时间和地点,但中国称公报于1943年12月1 日由“3巨头”在开罗发布,但当时罗斯福、丘吉尔在德黑兰和斯大林开会,而蒋介石已回到中国重庆。由此可证 1943年12月1日“3巨头”均不在开罗,亦未在新闻公报上签字,证明不是他们所发布。   4. 无承诺:新闻公报虽刊有“满洲、台澎归还中华民国”字样,但1955年2月1日丘吉尔在英国国会答复质询时否认开罗宣言有此承诺。   5. 全盘否定:中国版的开罗宣言亦称将把满洲(指旅顺、大连)给中华民国。但1945年2月11日罗斯福、丘吉尔在雅尔塔秘约签字,承认旅顺、大连给苏联,全盘否定中国所说“开罗宣言承诺把满洲、台湾、澎湖划给中华民国”。
支持方
  至于支持开罗宣言效力说的则认为,虽然开罗宣言本身只是盟国的战时目标,但盟国已将开罗宣言的条款加入了《波茨坦公告》当中,并经中美英三国元首确认,成为了盟国对日无条件投降所提出的条件,而日本也在9 月2日日本降书当中确认了波茨坦公告。他们认为此时中日双方已对开罗宣言的条款达成协议,其实施自然有法理依据。而至1951年旧金山和约签订之时,日本早已失去台湾、朝鲜等地的主权(也有人认为《波茨坦公告》已将日本主权限于四大岛内,对其殖民地已不再行使主权),因此旧金山和约当中的领土条款仅是日本放弃对当地主权的“宣示”。他们举出,在北方四岛争议当中,即是因为前苏联并未在旧金山和约当中签字,且日俄双方尚未签订和平条约,因此日本得已不断宣示北方四岛主权,但这并不代表俄国并未合法拥有北方四岛,因为在雅尔塔协定当中,盟国早已确认俄国合法拥有北方四岛的地位。中国大陆的网友则多强调开罗宣言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支持开罗宣言效力说的人士主张:   1. 《开罗宣言》当然存在,开罗宣言原件存于美国国家档案馆(RG59)。开罗宣言原文收录在美国国务院出版的美国条约汇编(参阅: charles i. bevans,treaty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vol. 3,multilateral,1931-1945,washington,d.c.: us),日该国会图书馆已经影印保存,网页上也有原件扫描档。另外在日本外务省所汇编的“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卷也有官方译文。   2. 《开罗宣言》是当时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共识:见“《美国对外关系文件》FRUS1943 开罗和德黑兰”一节,有议定过程。美国国务院编辑的《美国对外关系文件》,是由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印行,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有扫描档典藏。这些议定过程已经满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十条甲款:条约约文依下列方法确定为作准定本:(甲)依约文所载或经参加草拟约文国家协议之程序。   3. 国际法中,国际条约效力并不单看签字与否:可参见一般的国际法教科书,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十一条: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得以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日本降书承诺要实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诺要实行《开罗宣言》。   4. 国际法中,宣言甚至新闻公报都可以视为国际条约:可参见一般的国际法教科书,公约,条约,宣言,公报,议定书,..等,都可以是条约。或参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开罗宣言》业已经过日本降书等文件确认,而有法律效果。   5. 日本不管与各国怎么签和约,都不会否认《开罗宣言》的存在。在日该国会图书馆的官网里面,仍保留开罗宣言的章节,还将开罗会议中蒋介石与罗斯福会谈中对天皇制的意见,做为天皇存续的依据。连未列入开罗宣言的部份都承认了,当然不会否认开罗宣言的存在。   6. 二战相关国际会议文件方面:《日本降书》承诺要实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诺要实行《开罗宣言》,《开罗宣言》明示要将台澎归还给中华民国。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5条规定:只要国家明白同意条约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继续有效,或者已默认条约之效力或条约之继续或施行,就不得认为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开罗宣言》从来被三国所确认,无论就形式或内容都具有广义的国际条约的性质。事实上《开罗宣言》应该是有效的。   7. 《中日和约》第十条指出台湾澎湖等地人民均成为中华民国国民,如果台湾主权属于台湾人民,那么台湾主权即为中华民国所有。   8. 《中日和约》换文照会第一号指出中华民国有效控制的领土均为中华民国领土,中华民国有效控制台澎,那么台湾主权即为中华民国所有。   9. 中华民国与日本是签《中日和约》不是签《旧金山和约》。而不管《中日和约》或是《旧金山和约》都是默认与实践《波茨坦宣言》和《开罗宣言》的承诺,而非否定。可参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5条规定:只要国家明白同意条约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继续有效,或者已默认条约之效力或条约之继续或施行,就不得认为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   10. 1955年2月1日丘吉尔在英国国会答复质询时,明白拒绝将台湾交给“共产中国”(Communist China)。被台独人士伪造观点曲解为没有开罗宣言。其实丘吉尔本人参加了开罗会议,从会议之后一直到丘吉尔过世,从来没否认过开罗宣言的存在。   11. 1955年2月2日纽约时报记者Drew Middleton报道的是前一天丘吉尔拒绝将台湾交给“共产中国”(Communist China),并报道开罗宣言是由罗斯福,丘吉尔,蒋介石共同签署,该报道并不否认开罗宣言的存在。   非伪造的观点:   1. 不是新闻公报:开罗宣言原件存于美国国家档案馆(RG59)。开罗宣言原文收录在美国国务院出版的美国条约汇编(参阅: charles i. bevans,treaty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vol. 3,multilateral,1931-1945,washington,d.c.: us),日该国会图书馆影印保存,网页上也有原件扫描档。另外在日本外务省所汇编的“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卷有官方译文。   2. 无人签字不影响宣言效力:国际法中,国际条约效力并不单看签字与否:可参见一般的国际法教科书,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十一条: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得以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日本降书承诺要实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诺要实行《开罗宣言》。   3. 出席与会者:《开罗宣言》是当时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共识:见“《美国对外关系文件》FRUS1943 开罗和德黑兰”一节,有议定过程。美国国务院编辑的《美国对外关系文件》,是由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印行,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有扫描档典藏。这些议定过程满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十条甲款:条约约文依下列方法确定为作准定本:(甲)依约文所载或经参加草拟约文国家协议之程序。   4. 承诺:1955年2月1日丘吉尔在英国国会答复质询时,明白拒绝将台湾交给“共产中国”(Communist China),但并未指明拒绝将台湾交给“共产中国”。   5. 未全盘否定开罗宣言:开罗宣言称将把满洲(指旅顺、大连)给中华民国。1945年2月11日罗斯福、丘吉尔在《雅尔塔秘约》签字,并未承认旅顺、大连给苏联,只是要保障苏联租界利益。
2012-10-4 09:34:14
一切都是老美在作怪,台湾的回归时早晚的事,时间能证明一切。
2012-10-4 09:41:34
有什么用啊               
2012-10-4 10:31:11
收藏怎么没有了呢?点哪里可收藏贴子?
2012-10-4 11:14:24
路过
2012-10-4 12:19:37
这世界没有美国佬就太平了
2012-10-4 14:00:02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会员注册
快速
回复
返回
列表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