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开了一个养猪场,在家中设有猪肉摊,可他却在摊里出售养猪场中的病死猪肉。昨天下午,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罪所得1700元予以追缴没收。这是我市首例因出售病死猪肉获刑的案例。 坞根人朱某是养猪大户,最多的时候有养100多头猪。“猪场每年都会死几头猪,有些是生病死的。好不容易养大,死后丢了很是可惜。”为了减少损失,朱某想了一个办法,在自家把病死猪屠宰后拿去卖。 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15日,朱某先后将养猪场内的6头病死猪剖杀,并将这些病死猪的猪肉、猪皮低于市场价销售给他人食用,内脏则丢到海里。 今年6月15日上午,获悉朱某在家中设摊销售病死猪肉后,坞根派出所会同坞根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工作人员对其销售摊点进行检查,当场扣押朱某放在冰柜内,准备销售的175余公斤死猪肉。 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这批被扣病死猪肉中有奇异变形杆菌等细菌。市卫生局工作人员鉴定后认为,食用这些病死猪肉后,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用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